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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判決案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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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 13:15

大樓共用管線漏水或阻塞,可請求管委會修繕若管委會遲未處理,還可能要賠償精神損失。

小許民國九十年買了一間二手房屋,和太太、小孩共同居住,過了幾年就發現整棟大樓公共管線因老舊及年久失修常常堵塞,導致小許住家內馬桶不通,糞便四溢,不堪其擾,所以小許在一00年間數次請求管委會修繕,但管委會僅花了二萬元疏通,所以一直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小許受不了終於在一0一年,向法院請求管委會應換新公共管線,並賠償小許及家人精神損失。

訴訟中,管委會主張小許房屋內廁所馬桶不通,是因為大樓管線設計不良所致。但是小許分別找了「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二個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鑑定結果,都認定小許房屋浴廁糞管阻塞不通及倒灌原因,是整棟大樓汙水排水系統管線自然使用老化,年久未維護以致管線口徑變小,異物進入不易排除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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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3年07月26日17:02

【賴又嘉/台北報導】牽狗進電梯要小心!北市1名妙齡女子今年5月2日晚間帶家中2隻愛犬出門遛狗,女子牽愛犬進電梯後,便轉身背對電梯門照鏡子,沒發現其中1隻小狗走出電梯。不料電梯關門一路下降後,女子因左手纏繞遛狗繩,一路被拉扯,造成左手無名指、中指尾端被扯斷、小指撕裂傷,小狗則毫髮無傷。

女子認為,電梯沒感應到遛狗繩就關門、開門時間過短,怒控大樓管委會、電梯施工廠商、檢查員等7人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北檢認為,女子受傷狀況未達到重傷害程度,且電梯檢查、維護機制正常,另勘驗電梯錄影畫面,認為是女子顧著照鏡子,沒發現小狗跑出電梯,造成手指被牽狗繩扯斷,並非大樓管委會、電梯工程可防止或避免狀況,認為7人沒過失,今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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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台灣法律網

【新聞釋義931】未用電梯、未享保全,管理費可否打折?

文 / 楊春吉

 

【新聞】

住社區一樓的林姓男子認為他未使用社區電梯,住處也未充分享受保全及清潔服務,社區管委會卻收與其他住戶相同的管理費並不公平,向法院訴請調降每月每坪管理費20元。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收費標準經住戶大會決議通過,且已對1樓住戶打折,管委會依住戶大會決議收費,並無不公平;且調降管理費屬住戶大會自治事項,要住戶大會同意才算數,非由法院決定,因此駁回訴訟。

住五股區某社區的林姓男子主張,他住的社區每次開住戶大會出席率低,難達法定人數,無法有效決議。管委會未經住戶大會決議,收他住處每月每坪40元管理費。 林說他住一樓,沒有使用電梯,社區的保全員、監視器和清潔服務範圍,僅只於社區中庭、電梯間及其他住戶門口,他家並未在這些服務範圍內。且他都由住處獨立門進出社區,動線也未在保全保護內。 他認為自己未充分享受社區保全、清潔服務,卻要與其他住戶繳相同的管理費並不公平;因此向法院訴請調降管理費為每坪20元。

管委會說,收費標準是依住戶大會決議,當初社區住戶規約每月每坪管理費為50元,考量1樓住戶沒有使用電梯及部分設施,因此一樓每坪管理費打8折,以40元計算。 管委會後來接受林的意見,增設監視器、加強巡邏,清潔範圍也擴及林的住處四周;但調降管理費非管委會權責,應由住戶大會決定。 法官認為,法院依法只能撤銷顯失公平的收費規約內容,無從越俎代庖代訂或調整規約事項;管委會依規約標準收費並無不公,法院也無從介入住戶大會的自治事項(聯合報101年11月18日報導:未用電梯、未享保全 一樓訴請降管理費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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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即時報導】

2013.07.25 08:27pm

新北市鶯歌區一處大樓社區9樓陳姓住戶,認為9樓樓頂陽台長期漏水,害他家遇雨就積水,家具也因此損壞,全家人受此折磨多時,但社區管委會置之不理,他只好先出錢修繕,並向新北地院提告求償55萬多元。法官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陽台屬管委會管理及修繕範圍,因此判管委會須賠陳25萬多元。

【2013/07/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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