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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4

〔記者游蓓茹/台北報導〕磁磚剝落等大樓公安問題常常要靠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來解決,但北市成立管委會的社區比例不到四成,市府為鼓勵大樓成立管委會,已簽報市長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七百萬元,將視社區戶數多寡,發給兩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獎勵金,預計一○五年度輔導成立一百至一百五十個管理組織

建管處說,今年將針對外牆磁磚有剝落現象、公共安全檢查有缺失或消防設備檢修結果待改善的住宅社區,優先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

建管處說,大樓只要超過七層樓,多有裝設電梯需求,需由管委會出面處理公共問題,但是根據統計,北市樓高七層以上的公寓大廈,六千零八十五處中僅兩千零一十四處成立管理組織,成立報備的比率只有卅三%。

建管處指出,若大樓成立管委會,可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申請開設銀行帳戶,避免將大樓經費存放個人戶頭,可能遭受法律強制執行假扣押、私自挪用的風險,且儲存管理費用的利息得免納所得稅。此外,管委會也可出面爭取公部門補助,例如「老屋拉皮」補助工程款高達四十五%,每棟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也可申請補助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等。

建管處說,北市任何公寓大廈、不論幾層樓,只要一棟建物有三門牌以上、登記不同屋主,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社區規約、共同生活依據等,到市府報備即可完成管委會成立,市府就會發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8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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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102.5.27 台內營字第 1020805772 號函[使管函釋]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之疑義乙案

說明: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區分 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 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8 款、第 27 條第 3 項所明定,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依上開條文規定,以書面委託其承租人代理出席,不得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承租人代理出席該委託書內容應敘明該次會議之時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姓名,並明確表達委託關係,至於該承租人是否應檢附相關文件證明身分乙節,條例並無明文,惟當具有專有部分之使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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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及管理負責人連任次數計算之疑義乙案
發布日期:2007-07-09
內政部96.7.9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4377號函

關於公寓大廈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及管理負責人,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92年12月31日修正之第29條第3項條文業已明定。至於上開條文於95年1月18日修正後,其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者,仍有連任次數之限制,惟上開職務以外之其餘管理委員於條文修正後,已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是條例於95年1月18日修正前,已擔任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及管理負責人者,其任期當納入計算,即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已連任一次者,除不得接續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外,得擔任「無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
 
最後更新日期:2014-09-25
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 ©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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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雇主  

管委會適用勞基法後注意事項  

為加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條件的認識,加強勞雇關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業於103年7 月30 日(三)下午1時至6時在本局大禮堂,舉辦「103年度公寓大廈管委會納入勞基法宣導會」,相關資料如附件檔案。

 

附加檔案:

01-講義封面 ( DOC )

02-課程配當表 ( DOC )

03-管委會(勞工局)ppt ( PPT )  《推薦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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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04:10

新店氣爆案炸出社區公共安全隱憂,由於不少民眾私自委請業者做室內裝修工程,甚至更動屬於防火區畫的各類管線,卻未依法申報,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昨日表示,新北市將率全台之先,修訂新北市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要求社區或大樓管委會需主動申報住戶室內裝修工程,否則予以處分

管委會將負連帶責任

民眾常因室內變更設計而需要更動管線,但事涉公共安全,變更室內水管、電線及瓦斯等管線,皆有相關規定管制。依《建築法》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若是水電管線變更,必須向地方政府工務單位提出申請,發照、施工完成後,再由工務單位驗收;瓦斯管線則由《天然氣事業法》規定,由各天然氣公司管轄、驗收變更。

侯友宜說,民眾若裝修室內空間,只要是主結構、離樓地板1.2公尺以上,或是包含天然氣管線在內的防火區畫等空間,均需依照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向工務單位申報,經審查通過才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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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們服務的某個社區,因為住戶沒有確實做好垃圾分類,以致被清潔隊警告若再不改善,將對社區開罰。

忠泰物業特製作一張A4版宣導文宣,如下圖。(JPG檔案 點我下載、AI檔 點我下載)

垃圾不分類將依法開罰A4.jpg

自95年1月1日起,全國已全面實施「垃圾強制分類政策」,目前垃圾分三大類:資源回收、廚餘、一般垃圾。若民眾沒有依規定將垃圾分成3大類排出,將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以新臺幣1200元~6000元之罰鍰,且經限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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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22:11

〔中央社〕為減少公安意外,台北市都發局今天表示,民眾只要有具體事證檢舉北市大樓外牆磁磚掉落案,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15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台北市政府為加速處理減少大樓外牆磁磚掉落公安事件發生,特別訂定「台北市檢舉建築物外牆剝落案件獎勵要點」,民眾只要檢附具體事證供建管處查證,最高可獲新台幣15萬元獎金。

  • 老舊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意外頻傳,台北市都發局重金鼓勵民眾檢舉。(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老舊大樓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意外頻傳,台北市都發局重金鼓勵民眾檢舉。(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建管處表示,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北市外牆剝落建築物進行全面勘檢,同時列管造冊,7月起更委託專業公會輔導住戶改善,凡經勘查確認有公共安全疑慮者,現場即張貼「當心墜落物」告示提醒民眾,並令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若限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及對管理委員會處以怠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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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堆置雜物宣導.jpg

宣導公告圖檔 點我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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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底線為本次修法新增之項次)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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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

由於台灣去年共發生12起兒童墜樓意外事件,有家長為了避免家中兒童發生墜樓意外,想在自宅裝設防墜設施,但遭到管委會的反對,甚至告上法院,但在16日,立法院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家中只要有12歲以下兒童,就可以設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不須經管委會同意。

在去年發生多起兒童墜樓意外,新北市板橋有家長為了家中孩童安全,在陽台裝設隱形鐵窗,但卻遭到管委會告上法院,因此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王育敏等人在3月時,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將進行修法,增修防墜條款,在16日時防墜條款已順利3讀通過。 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項第1條的規定,如住戶要在大樓外牆加裝隱形鐵窗或其他防墜設施,應經過公寓大廈的管委會同意;如果住戶遭到管委會反對,仍堅持加裝防墜措施,就可能遭到地方政府處以4萬到20萬元不等的罰鍰。

但現在民眾若想在自家陽台、窗戶加裝防墜設施如隱形鐵窗等,只要不妨礙逃生、不凸出牆面影響社區大樓美觀,即可裝設不須經管委會同意,雖然法令也規定,家中孩童滿13歲以後便要將防墜拆除,但此條款的訂定相信對於兒童居家安全的落實仍相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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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0更正

大廈管委會僱用的警衛人員,如果其工作性質是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工作內容,經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並將該書面契約報經勞工局核備同意後,得適用勞基法84-1條。

 

資料來源:

新北市市政新聞 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文章備份請點我)

 


 

勞委會(現改組為勞動部)於103年1月13日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指定~「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實施後相關影響如下:

一、管委會因非屬保全業,其自己聘僱從事保全工作之人員在未取得勞工局核備前不適用勞基法84-1條。因此,管委會自聘之保全人員,每人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82小時,僅可延長工時46小時,合計每人每月至多工作228小時

二、管委會所聘僱的各類人員,包括總幹事、秘書、保全員、機電員、清潔維護員等,亦未適用勞基法30-1條,故只能二週彈性工時,每七日至少有一例假日,與保全業四週彈性工時,每二週至少有二例假日不同。

三、管委會適用勞基法後亦同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若未規定提繳6%薪資予勞保局,將被按月處罰鍰2~10萬元至改正為止。

四、管委會不一定要為所僱員工辦勞工保險,但當員工遭遇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管委會依勞基法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包括:醫療、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超過兩年得另支付40個月工資,以免除補償責任)、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40個月工資)極為可觀,以上職災補償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之勞保給付抵充,若管委會未為員工辦勞保,此職災補償將成為管委會財務一大負擔。此外,未來資遣員工應依就業服務法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勞工局,否則將被處罰鍰3~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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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委會103年7月1日起已適用勞基法,若有自行聘僱員工,如保全、總幹事、清潔...等,也需成立投保單位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事業單位喔~

 

臺北市7月起全面清查,最高可裁處30萬元罰鍰

本市現仍有近1萬家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本局接受勞動部補助專責查察人力,將自7月起全面清查臺北市未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立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為保障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本局配合勞動部清查計畫增聘42名業務促進員,自7月起全面清查臺北市尚僱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舊制退休金年資勞工卻未依法開戶之事業單位,輔導不諳法令之事業單位儘速依法辦理。本局呼籲尚未開設勞退準備金專戶的事業單位應儘快開戶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依法辦理者,最高可處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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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內  容:

 

【新北市訊】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之大廈管委會,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則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屆時凡大廈管委會所僱用之勞工,不論其職稱 為警衛、停車場管理員、清潔及園藝人員等, 皆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基法之適用 與保障。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大廈管委會係屬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成為勞基法雇主後,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受僱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 ( 時薪制應有 115 元以上;月薪制自 7 月起應有 19,273 元以上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如有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則應給加班費 , 並享有國定假日、病、事假及特休假等權益;且應依法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必要文件。也別忘了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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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基本工資月薪由19047元調為19273元,約29萬名外勞、152萬名本勞受惠;勞保及勞退投保、提繳分級表也配合修正,約237萬人逕行調整
.大廈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報備者,其僱員適用《勞基法》,享基本工資、加班費、法定工時、資遣費等保障,約6千人受惠
.《職業安全衛生法》7/3實施,1067萬人適用,首納「防過勞」條款,僱主須針對輪班、夜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進行預防,否則開罰

交通:
.橫向國道取消緊急電話
.台鐵普悠瑪號首度開入花東線;另花東票價調降1~2元
.台鐵7/16起調整416班次時刻

食品:
.100%米原料製成才可標「純米粉」、「米粉」
.包裝飲料含10%以上果蔬汁,應標含有率,完全不含應標「無果蔬汁」或「口味」、「風味」字樣
.採50%以上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才能標「調味乳」或「乳飲品」

健保:
.住院診斷關聯群(DRGs)支付制度第二階段實施,新增237項治療項目設上限價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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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勞動部宣布,七月起分兩階段將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受雇勞工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終結」近萬名勞工長達近十六年的「勞基法孤兒」身分,不僅加班費有著落,也將享有勞退新制退休老本。不過,大樓管委會人事成本增加後,住戶管理費恐怕也會跟漲。

另外,管委會未來成了勞基法雇主後,要是發生勞資糾紛或職災爭議,雇主代表人的管委會主委恐怕「公親變事主」,是否會出現「沒人要當主委」的後遺症,值得觀察。

勞動部說,大樓管委會的受雇勞工一九九八年被指定排除適用勞基法,該類勞工勞動條件長期不佳,不僅有人薪資不到基本工資、沒國定假日,也享受不到勞退新制退休金,雇主就算未比照勞基法也不違法。

勞動部說,因屢獲勞工陳情,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和學者專家研商後,決定將大樓管委會的受雇員工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不過,考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組織管理與運作較制度化,七月起第一階段先適用;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則將給予宣導緩衝期,明年元旦起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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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103.1.15台內營字第1020813694號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 E1-1)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 」,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0.8.31台內營字第10008070241號令「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業經本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7023號令修正發布;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第4款規定,指定(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為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檢附之文件,業經本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7024號令發布。

內政部100.03.30台內營字第1000802112號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1)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E1-2)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申請書、(E1-4)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材料書、(E1-5)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7)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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