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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0更正

大廈管委會僱用的警衛人員,如果其工作性質是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工作內容,經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並將該書面契約報經勞工局核備同意後,得適用勞基法84-1條。

 

資料來源:

新北市市政新聞 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文章備份請點我)

 


 

勞委會(現改組為勞動部)於103年1月13日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指定~「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實施後相關影響如下:

一、管委會因非屬保全業,其自己聘僱從事保全工作之人員在未取得勞工局核備前不適用勞基法84-1條。因此,管委會自聘之保全人員,每人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82小時,僅可延長工時46小時,合計每人每月至多工作228小時

二、管委會所聘僱的各類人員,包括總幹事、秘書、保全員、機電員、清潔維護員等,亦未適用勞基法30-1條,故只能二週彈性工時,每七日至少有一例假日,與保全業四週彈性工時,每二週至少有二例假日不同。

三、管委會適用勞基法後亦同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若未規定提繳6%薪資予勞保局,將被按月處罰鍰2~10萬元至改正為止。

四、管委會不一定要為所僱員工辦勞工保險,但當員工遭遇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管委會依勞基法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包括:醫療、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超過兩年得另支付40個月工資,以免除補償責任)、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40個月工資)極為可觀,以上職災補償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之勞保給付抵充,若管委會未為員工辦勞保,此職災補償將成為管委會財務一大負擔。此外,未來資遣員工應依就業服務法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勞工局,否則將被處罰鍰3~15萬元。

五、管委會未適用勞基法前,原已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但因健保局無從查核,故管委會常未為員工或其眷屬投保,而管委會納入勞基法後,將極易被檢舉查處,健保局除可向管委會追繳自雇用日起短繳之保險費外,可再處管委會2~4倍罰鍰

六、管委會將增加許多行政工作,例如勞基法第7條置備勞工名卡、第19條發給服務證明、第23條置備勞工工資清冊、第30條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及第73條須依勞工檢查員要求提出報告、紀錄、帳冊、文件及書面說明。

七、職業安全衛生法係適用各行業,將於七月三日正式實施,已增訂「預防過勞條款」,針對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可能誘發疾病,若無預防措施,導致勞工職業病,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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