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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管委會將負連帶責任

新北市將率全台之先,修訂新北市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要求社區或大樓管委會需主動申報住戶室內裝修工程,否則予以處分。--20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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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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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

營建署代理署長許文龍指出,修正規約範本的目的,就是希望能減少裝修住戶跟其他住戶或管委會的糾紛,並且須讓其他住戶知道裝修戶在做何種工程。

條文如下:

第二十二條之ㄧ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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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訂紀錄:

內政部85.5.27台內營字第8572700號函訂定
內政部92.11.11台內營字第0920090015號函修正第二條條文 
內政部94.2.23台內營字第0940081581號令修正
內政部95.3.21台內營字第0950800996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七條規定
內政部100.7.22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
內政部100.11.23台內營字第100080923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
內政部103.4.30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自103.7.1生效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下載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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