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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古禮農曆七月一日開鬼門後,中午或下午家家戶戶要在家拜地基主或門口拜好兄弟,農曆七月十五日凌晨子時則拜三界公和下午普渡好兄弟及地基主,到了七月底關鬼門時,約下午四、五點各地會有許多民族活動送好兄弟上路。

一般來說,祭祀祖先及地基主時間都在上午10點半到12點之間 (因為祖先都是回來吃中午的),而普渡時間因為下午2點前陽氣太旺(時值正夏,陽光太強),又擔心晚上7點過後因為搶食太多,拖到太晚會滯留不走,所以下午2點到晚上7點前是最佳祭拜時辰

在自家或公司門口的話,務必朝外面擺設供桌,千萬別擺門內或庭院內,這樣會引"好兄弟"入家門,且要準備新的臉盆、毛巾、牙膏、牙刷、梳子、肥皂供於供桌旁的板凳上,方便好兄弟們更衣梳洗後"上桌"。

一般社區會由管理委員會籌備普渡事宜,並帶領全體住戶依序向普渡公及好兄弟祭拜,流程與注意事項如下: 

 中元普渡0.png

流程及注意事項完整 ppt檔  點我下載

社區版疏文word檔 點我下載  (資料來源:支援前線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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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堆置雜物宣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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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底線為本次修法新增之項次)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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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

由於台灣去年共發生12起兒童墜樓意外事件,有家長為了避免家中兒童發生墜樓意外,想在自宅裝設防墜設施,但遭到管委會的反對,甚至告上法院,但在16日,立法院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家中只要有12歲以下兒童,就可以設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不須經管委會同意。

在去年發生多起兒童墜樓意外,新北市板橋有家長為了家中孩童安全,在陽台裝設隱形鐵窗,但卻遭到管委會告上法院,因此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王育敏等人在3月時,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將進行修法,增修防墜條款,在16日時防墜條款已順利3讀通過。 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項第1條的規定,如住戶要在大樓外牆加裝隱形鐵窗或其他防墜設施,應經過公寓大廈的管委會同意;如果住戶遭到管委會反對,仍堅持加裝防墜措施,就可能遭到地方政府處以4萬到20萬元不等的罰鍰。

但現在民眾若想在自家陽台、窗戶加裝防墜設施如隱形鐵窗等,只要不妨礙逃生、不凸出牆面影響社區大樓美觀,即可裝設不須經管委會同意,雖然法令也規定,家中孩童滿13歲以後便要將防墜拆除,但此條款的訂定相信對於兒童居家安全的落實仍相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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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0更正

大廈管委會僱用的警衛人員,如果其工作性質是負責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工作內容,經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並將該書面契約報經勞工局核備同意後,得適用勞基法84-1條。

 

資料來源:

新北市市政新聞 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文章備份請點我)

 


 

勞委會(現改組為勞動部)於103年1月13日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指定~「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實施後相關影響如下:

一、管委會因非屬保全業,其自己聘僱從事保全工作之人員在未取得勞工局核備前不適用勞基法84-1條。因此,管委會自聘之保全人員,每人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82小時,僅可延長工時46小時,合計每人每月至多工作228小時

二、管委會所聘僱的各類人員,包括總幹事、秘書、保全員、機電員、清潔維護員等,亦未適用勞基法30-1條,故只能二週彈性工時,每七日至少有一例假日,與保全業四週彈性工時,每二週至少有二例假日不同。

三、管委會適用勞基法後亦同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若未規定提繳6%薪資予勞保局,將被按月處罰鍰2~10萬元至改正為止。

四、管委會不一定要為所僱員工辦勞工保險,但當員工遭遇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管委會依勞基法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包括:醫療、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超過兩年得另支付40個月工資,以免除補償責任)、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40個月工資)極為可觀,以上職災補償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之勞保給付抵充,若管委會未為員工辦勞保,此職災補償將成為管委會財務一大負擔。此外,未來資遣員工應依就業服務法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勞工局,否則將被處罰鍰3~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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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委會103年7月1日起已適用勞基法,若有自行聘僱員工,如保全、總幹事、清潔...等,也需成立投保單位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事業單位喔~

 

臺北市7月起全面清查,最高可裁處30萬元罰鍰

本市現仍有近1萬家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本局接受勞動部補助專責查察人力,將自7月起全面清查臺北市未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立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為保障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本局配合勞動部清查計畫增聘42名業務促進員,自7月起全面清查臺北市尚僱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舊制退休金年資勞工卻未依法開戶之事業單位,輔導不諳法令之事業單位儘速依法辦理。本局呼籲尚未開設勞退準備金專戶的事業單位應儘快開戶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未依法辦理者,最高可處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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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大廈管委會自聘勞工自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內  容:

 

【新北市訊】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之大廈管委會,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則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屆時凡大廈管委會所僱用之勞工,不論其職稱 為警衛、停車場管理員、清潔及園藝人員等, 皆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基法之適用 與保障。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大廈管委會係屬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成為勞基法雇主後,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受僱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 ( 時薪制應有 115 元以上;月薪制自 7 月起應有 19,273 元以上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時總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如有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則應給加班費 , 並享有國定假日、病、事假及特休假等權益;且應依法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必要文件。也別忘了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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